和您聊天兒如果教育是商品…
前任園長 李慧娟
5月3日電視新聞播出「小小彬暑假要上學了」,一年的學費要30萬。聽到另
一台的新聞報導其實小小彬還賺了30萬,因為他要就讀的雙語幼稚園付給小
小彬60萬的代言費(自由時報網路新聞,99/05/03)。不知道家長們聽到這樣
的新聞,有沒有甚麼感覺和想法?是羨慕小彬彬這個爸爸,上學不用繳學費
還可以賺學費?還是注意到60萬的代言背後的隱含意義?
今晨電腦開機恰巧入口網出現另一個新聞「衛局首次開罰,方季惟代言不實
罰4萬」:立法院才剛通過「公平法」第21條修正案,將廣告不實的損害賠償
責任中,增列代言人也要連同廠商,負起賠償責任。以後凡是有民眾聽信名
人代言,卻權益受損,可到法院提出損害賠償告訴。衛生局人員說,因為代
言人方季惟,聲稱她自己也是這款產品使用者,還說用了之後就可以成功減
重,但衛生局認為產品是健康食品,還宣稱減肥療效,而且發現根本沒有減
重效果,明顯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企圖,才會對代言的方季惟開罰。王淑
芬:「北縣衛生局認為她跟商品廣告主,是有實施共同違法的行為。」
(TVBS網路新聞,99/5/04)
廣告代言的真實性待考驗
這兩個新聞放在一起,我腦海出現一個問號「如果教育是商品,民眾要怎樣
確定權益受損?或代言不實?」因為,小小彬還沒有上學,就已經決定要為
該學校代言了,那不就等於還沒有使用過該產品,就已經確定「有效」,連
價碼都談好了。這樣的代言,可能有些令人擔心:將來就讀以後,不論是爸
爸小彬彬或當事人小小彬,如果對產品有「疑惑」時,能抗拒60萬的代言費
而拒絕代言嗎?教育的商品是不是可以和減肥商品一樣,發現「減肥無
效」,就可以以廣告不時提出賠償訴願?到底「教育有沒有效」是主觀認定
還是可客觀地「驗出」?
廣告費背後的意義
根據網路行銷顧問的說法:企業設定預算是如何在固定的預算之下,將效益
發揮到最大。如果當月就可以把廣告費賺回來,廠商就會對廣告加碼,以期
廣告支出與利潤間達到「最佳化」。報紙上、電視上的廣告費是非常高額
的:平面廣告媒體的廣告費是算「面積」的,動態媒體的廣告費用是以秒計
的。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會編列高額廣告費的產品,後面也代表了龐大的
「商機」,而且其產品的特性是知名度越高,可以賣得越多,獲利越大。反
觀「教育」這項產品,是一種「專業服務」的產品,再好的幼保老師最多也
只能帶15位幼兒,並依各園所立案核定的人數收托,依法辦得再好也不能超
收(當然,守法的人有限)。以前很少看到教育機構進行廣告,現在您發現電視
上出現幼兒園所的廣告,一定是「大型的」或「連鎖型的」,背後的利潤可
想而知。
然而,我們是否想過知名品牌的價格常是來自高額的廣告費與利潤呢?小彬
彬的30萬/年的學費,平均一個月是25000元,是就讀一般臺北市公設民營
托兒所學費約3倍,我們如何能確定這樣的學費與孩子的學習成合理的正比?
(以下為前所長歐姿秀老師最近在立法院的公聽會發言資料,請家長們也為自
己的權益發聲) |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公聽會2010.4.22發言資
料
隨著社會的變遷、時間的推展,當前討論幼托整合的立法推動,不單只是將
過去幼兒主要前往的幼稚園、托兒所統一管理,而必須考慮「確保每一個孩
子都能獲得平等的成長與學習機會」之政策目標,即受到同樣品質的教育與
照顧(保育)註。孩子是國家與家庭共同的責任,我們必須從社會公平的角度著
眼,由國家規劃整合,提供更多幼兒進入平價優質幼兒園的機會,營造讓孩
子有得唸、家長付得起、專業人員留得住、專業幼兒園能夠發展的健康生
態。對於目前立法院審議「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個人有三點呼籲:
一、盡速通過立法改善兒童托育環境
面對少子化的衝擊,國際間早已從國家帶頭重視兒童成長與教育機會、改善
托育環境、協助家庭教養負擔做起(例如:日本生育率1.57時即已視為國家危
機開始提出托育改革),而台灣同時面臨世界最低的生育率、相對複雜且嚴重
的托育問題,需要儘速立法來加速改善。
二、平衡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考量
幼兒、家長、教保人員、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均能獲得平等重視,立法考量必
須兼顧幼兒最佳福祉、家長平價優質之需求、教保人員合法勞動權益、經營
者合法發展環境之確保。
三、整合國家兒童教育與照顧相關規畫
基於0-12歲兒童完整的成長與學習需求,有賴統整性的政策思考規劃,即使
基於立法技術必須分段實施,也應採取聯動立法之方式,在第一次立法時即
擬訂其他階段之立法時間表及相關配套措施,以確立政策方針並提供行政部
門之推動依據。
發言人:明新科技大學幼兒保育系副教授 歐姿秀
註(補充資料):
Haddad指出,從國際間的幼托整合趨勢中可以發現,觀念轉移越多、實務整
合的成效就越好。其中北歐國家長期秉持對兒童最佳成長環境的重視,以高
達3.5%國內生產毛額GDP的經費(OECD平均2%)投入家庭福利,協助0歲
到上小學前的幼兒教保、甚至學齡兒童的課後照顧,結合人口政策、勞工政
策、家庭政策、教育政策等全面實施幼托整合,最為人稱道。其他如比利時
1980s末將2.5歲的幼兒納入教育系統、邁向21世紀世界各國的幼托公共支出
持續增加(但仍以3歲以上較多)、聯合國統計1990s以來國際非營利組織對
幼兒教育及照顧的捐助或貸款快速增加,對象並擴及非機構式的幼托設施
(如各種非正式社區服務模式或親職教育);甚至突破幼稚園或托兒所的機
構與課程概念,強調所有讓幼兒同時享有教育與保育的環境都屬於整合後的
多元化服務,注重提供幼兒被愛護、受尊重、與成人及同儕相互了解的機會
等。總之,唯有堅定的政策意志、強化的國家責任、以及對幼托多元功能清
楚而完整的認識,才能帶動社會、共同建構有效的幼托整合體系。
國際間,許多國家早已從社會公平的角度來思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的制度
規劃,例如:因為幼兒不一樣的天生資質,所以要積極為需要的幼兒提供早
期療育服務、彌補先天的發展弱勢;男女間不平等的性別分工,造成親職與
工作的衝突,國家應協助分擔婦女照顧幼兒的責任;家庭收入高低不一,影
響父母教育與照顧幼兒的能力,經濟弱勢家庭需要更多的托育協助等。而研
究顯示,「可及性」(availability)與「可負擔性」(affordability),是
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可以降低社會不公平現象的兩項重要指標。也就是說,
當國家規劃提供更多幼兒進入幼兒園的機會、讓家長付得起幼兒園的費用
時,將有助於促進社會平等、減少上述的不公平現象。
下表簡單說明幼托整合前後的各項變化, |
向度/項目 |
觀念轉移與實務挑戰
整合前→整合後 |
政策實施 |
國家責任 |
家庭責任
|
社會共同責任 |
行政救助 |
片斷模式
|
整合模式 |
目標人口 |
選擇性的
|
普及性的 |
年齡範圍 |
較窄的年齡層
|
較寬的年齡層 |
財務負擔 |
私人付費
|
公共化 |
服務型態 |
家庭為主或學校為主
|
客戶為主 |
機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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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設備 |
機構形式
|
幼兒的空間 |
環境設備 |
機構形式
|
幼兒的空間 |
教學取向 |
對幼兒的片斷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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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幼兒 |
工作人員 |
幼兒社會化為個別事務
|
幼兒社會化為專業任務 |
父母參與 |
父母無權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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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父母為合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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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addad(2002) An Integrated Approach to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Unesco Early Childhood and Family Policy Series,
No.3.
Meyers, Marcia, Gomick, Janet (2003) 曾經比較丹麥、芬蘭、挪威、瑞
典、比利時、法國、西德、義大利、荷蘭、盧森堡、澳洲、加拿大、英國、
美國等14個國家的幼兒教育與照顧制度,依據「可及性」與「可負擔性」將
這些國家分為高度平等化、中度平等化、低度平等化三種類型(請見下
圖),斜線表示制度設計對促進社會平等的成效,越往右上角越能促進社會
平等化。其中,提高可及性的作法包括增加公立或政府補助的私立幼托服
務,可負擔性則跟私立幼托機構形成的市場化反比的關係,提高可負擔性的
作法通常包括免費的公立或是弱勢家庭可以減免幼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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