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差異的「觀照」之四:是禍?是福?
幼兒學習活動的清淡本質
如果教育是商品
傳遞愛的機會給孩子
九大先天氣質照顧因應
二元思考與高層次思考
小手交朋友
小霸王
不急著給答案
不想上學
父母是性侵防治第一線
吃飯黃帝大
如何看待幼兒的學習評量
別當直升機父母
我們的視野有多寬廣
把光芒還給主角
沒有苦過不懂慈悲
孩子的三千六要怎麼用
美語學習的背後
從拍照留念說起
您在養孩子?還是養猴子?
接受情緒,少講道理
媽媽和孩子的內心話
愛 是不能教導的
愛與陪伴親子共讀
溝通 寬稿
照顧要為獨立做準備
要為成熟做示範
回應當下感受 不問是非
怎麼為孩子選書呢?
您和孩子生命共同資產
關心孩子的半歲期
中一新生發言稿
 
和您聊天兒如果教育是商品…
                   
                                         前任園長 李慧娟 


5月3日電視新聞播出「小小彬暑假要上學了」,一年的學費要30萬。聽到另

一台的新聞報導其實小小彬還賺了30萬,因為他要就讀的雙語幼稚園付給小

小彬60萬的代言費(自由時報網路新聞,99/05/03)。不知道家長們聽到這樣

的新聞,有沒有甚麼感覺和想法?是羨慕小彬彬這個爸爸,上學不用繳學費

還可以賺學費?還是注意到60萬的代言背後的隱含意義?

今晨電腦開機恰巧入口網出現另一個新聞「衛局首次開罰,方季惟代言不實

罰4萬」:立法院才剛通過「公平法」第21條修正案,將廣告不實的損害賠償

責任中,增列代言人也要連同廠商,負起賠償責任。以後凡是有民眾聽信名

人代言,卻權益受損,可到法院提出損害賠償告訴。衛生局人員說,因為代

言人方季惟,聲稱她自己也是這款產品使用者,還說用了之後就可以成功減

重,但衛生局認為產品是健康食品,還宣稱減肥療效,而且發現根本沒有減

重效果,明顯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企圖,才會對代言的方季惟開罰。王淑

芬:「北縣衛生局認為她跟商品廣告主,是有實施共同違法的行為。」

(TVBS網路新聞,99/5/04)

廣告代言的真實性待考驗

這兩個新聞放在一起,我腦海出現一個問號「如果教育是商品,民眾要怎樣

確定權益受損?或代言不實?」因為,小小彬還沒有上學,就已經決定要為

該學校代言了,那不就等於還沒有使用過該產品,就已經確定「有效」,連

價碼都談好了。這樣的代言,可能有些令人擔心:將來就讀以後,不論是爸

爸小彬彬或當事人小小彬,如果對產品有「疑惑」時,能抗拒60萬的代言費

而拒絕代言嗎?教育的商品是不是可以和減肥商品一樣,發現「減肥無

效」,就可以以廣告不時提出賠償訴願?到底「教育有沒有效」是主觀認定

還是可客觀地「驗出」?

廣告費背後的意義

根據網路行銷顧問的說法:企業設定預算是如何在固定的預算之下,將效益

發揮到最大。如果當月就可以把廣告費賺回來,廠商就會對廣告加碼,以期

廣告支出與利潤間達到「最佳化」。報紙上、電視上的廣告費是非常高額

的:平面廣告媒體的廣告費是算「面積」的,動態媒體的廣告費用是以秒計

的。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會編列高額廣告費的產品,後面也代表了龐大的

「商機」,而且其產品的特性是知名度越高,可以賣得越多,獲利越大。反

觀「教育」這項產品,是一種「專業服務」的產品,再好的幼保老師最多也

只能帶15位幼兒,並依各園所立案核定的人數收托,依法辦得再好也不能超

收(當然,守法的人有限)。以前很少看到教育機構進行廣告,現在您發現電視

上出現幼兒園所的廣告,一定是「大型的」或「連鎖型的」,背後的利潤可

想而知。

然而,我們是否想過知名品牌的價格常是來自高額的廣告費與利潤呢?小彬

彬的30萬/年的學費,平均一個月是25000元,是就讀一般臺北市公設民營

托兒所學費約3倍,我們如何能確定這樣的學費與孩子的學習成合理的正比?

(以下為前所長歐姿秀老師最近在立法院的公聽會發言資料,請家長們也為自

己的權益發聲)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公聽會2010.4.22發言資



隨著社會的變遷、時間的推展,當前討論幼托整合的立法推動,不單只是將

過去幼兒主要前往的幼稚園、托兒所統一管理,而必須考慮「確保每一個孩

子都能獲得平等的成長與學習機會
」之政策目標,即受到同樣品質的教育與

照顧(保育)註。孩子是國家與家庭共同的責任,我們必須從社會公平的角度著

眼,由國家規劃整合,提供更多幼兒進入平價優質幼兒園的機會,營造讓孩

子有得唸、家長付得起、專業人員留得住、專業幼兒園能夠發展的健康生

態。對於目前立法院審議「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個人有三點呼籲:

一、盡速通過立法改善兒童托育環境

面對少子化的衝擊,國際間早已從國家帶頭重視兒童成長與教育機會、改善

托育環境、協助家庭教養負擔做起(例如:日本生育率1.57時即已視為國家危

機開始提出托育改革),而台灣同時面臨世界最低的生育率、相對複雜且嚴重

的托育問題,需要儘速立法來加速改善。

二、平衡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考量

幼兒、家長、教保人員、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均能獲得平等重視,立法考量必

須兼顧幼兒最佳福祉、家長平價優質之需求、教保人員合法勞動權益、經營

者合法發展環境之確保。

三、整合國家兒童教育與照顧相關規畫

基於0-12歲兒童完整的成長與學習需求,有賴統整性的政策思考規劃,即使

基於立法技術必須分段實施,也應採取聯動立法之方式,在第一次立法時即

擬訂其他階段之立法時間表及相關配套措施,以確立政策方針並提供行政部

門之推動依據。

發言人:明新科技大學幼兒保育系副教授 歐姿秀

註(補充資料):

Haddad指出,從國際間的幼托整合趨勢中可以發現,觀念轉移越多、實務整

合的成效就越好。其中北歐國家長期秉持對兒童最佳成長環境的重視,以高

達3.5%國內生產毛額GDP的經費(OECD平均2%)投入家庭福利,協助0歲

到上小學前的幼兒教保、甚至學齡兒童的課後照顧,結合人口政策、勞工政

策、家庭政策、教育政策等全面實施幼托整合,最為人稱道。其他如比利時

1980s末將2.5歲的幼兒納入教育系統、邁向21世紀世界各國的幼托公共支出

持續增加(但仍以3歲以上較多)、聯合國統計1990s以來國際非營利組織對

幼兒教育及照顧的捐助或貸款快速增加,對象並擴及非機構式的幼托設施

(如各種非正式社區服務模式或親職教育);甚至突破幼稚園或托兒所的機

構與課程概念,強調所有讓幼兒同時享有教育與保育的環境都屬於整合後的

多元化服務,注重提供幼兒被愛護、受尊重、與成人及同儕相互了解的機會

等。總之,唯有堅定的政策意志、強化的國家責任、以及對幼托多元功能清

楚而完整的認識,才能帶動社會、共同建構有效的幼托整合體系。

國際間,許多國家早已從社會公平的角度來思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的制度

規劃,例如:因為幼兒不一樣的天生資質,所以要積極為需要的幼兒提供早

期療育服務、彌補先天的發展弱勢;男女間不平等的性別分工,造成親職與

工作的衝突,國家應協助分擔婦女照顧幼兒的責任;家庭收入高低不一,影

響父母教育與照顧幼兒的能力,經濟弱勢家庭需要更多的托育協助等。而研

究顯示,「可及性」(availability)與「可負擔性」(affordability),是

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可以降低社會不公平現象的兩項重要指標。也就是說,

當國家規劃提供更多幼兒進入幼兒園的機會、讓家長付得起幼兒園的費用

時,將有助於促進社會平等、減少上述的不公平現象。

下表簡單說明幼托整合前後的各項變化,

向度/項目
觀念轉移與實務挑戰

整合前→整合後
政策實施
國家責任 家庭責任
 
社會共同責任
行政救助 片斷模式
 
整合模式
目標人口 選擇性的
 
普及性的
年齡範圍 較窄的年齡層
 
較寬的年齡層
財務負擔 私人付費
 
公共化
服務型態 家庭為主或學校為主
 
客戶為主
機構實務
 
環境設備 機構形式
 
幼兒的空間
環境設備 機構形式
 
幼兒的空間
教學取向 對幼兒的片斷觀點
 
完整幼兒
工作人員 幼兒社會化為個別事務
 
幼兒社會化為專業任務
父母參與 父母無權參與
 
視父母為合夥人
資料來源:Haddad(2002) An Integrated Approach to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Unesco Early Childhood and Family Policy Series,

No.3.

Meyers, Marcia, Gomick, Janet (2003) 曾經比較丹麥、芬蘭、挪威、瑞

典、比利時、法國、西德、義大利、荷蘭、盧森堡、澳洲、加拿大、英國、

美國等14個國家的幼兒教育與照顧制度,依據「可及性」與「可負擔性」將

這些國家分為高度平等化、中度平等化、低度平等化三種類型(請見下

圖),斜線表示制度設計對促進社會平等的成效,越往右上角越能促進社會

平等化。其中,提高可及性的作法包括增加公立或政府補助的私立幼托服

務,可負擔性則跟私立幼托機構形成的市場化反比的關係,提高可負擔性的

作法通常包括免費的公立或是弱勢家庭可以減免幼托服務。